“入保險”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多見的行為之一。無論是繳納社會保險,還是購買商業保險,目的都是為了分擔風險、有一份保障。11月1日起施行的兩部新法對保險消費、社會保險申報繳納等作出細緻規定,給老百姓的保險行為再加一道法律“保險”。此外,工信部新規對於智能機預裝“吸費軟件”、“後門軟件”等行為也進行了有效規制。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 投訴需提供規範材料
“買保險容易,理賠難”現象困擾著不少老百姓,一旦遇到保險糾紛,保險公司、保險中介互相推諉扯皮,消費者投訴無門。但是這一問題隨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11月1日起施行,將得到有效治理。管理辦法從保險消費投訴的職責分工、投訴處理、工作制度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規範和完善了保險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
(一)保險公司須設專人處理投訴處理保險投訴,保險公司不能再“踢皮球”。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管理部門和人員,負責對本單位保險消費投訴的辦理、統計、分析、管理工作。
(二)不同類型投訴由不同機構負責保險機構負責處理保險消費者提出的三類投訴:因保險合同條款與本單位發生爭議的;因保險銷售、承保、退保、保全、賠付等業務與本單位發生爭議的;因保險消費活動與本單位發生其他爭議的。
保險中介機構負責處理保險消費者因保險中介服務與本單位發生爭議提出的投訴。
保監會負責處理保險消費者提出的三類投訴:保險公司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法規,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應當由保監會負責處理的;保險從業人員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法規,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應當由保監會負責處理的;其他依法應當由保監會負責處理的情形。
根據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消費者投訴時可針對上述分類對號入座,投訴方式可以採取郵寄、傳真、電子郵件、電話、面談等。
(三)消費者需提供規範化的投訴材料
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消費投訴應當由保險消費者本人提供規範的材料。材料包括:投訴人基本情況、被投訴人基本情況以及投訴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相關事實的證明材料等。消費者本人提出投訴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提出,但應出具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本人簽名。
投訴材料不完整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人補充提供。而該部門自收到完整投訴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告知投訴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四)明確列舉投訴不予受理的情形投訴權不能濫用,以下投訴情形,管理辦法明確保險機構不予受理:一是投訴不是由消費者本人或者消費者的受托人提出的;二是本單位已經受理投訴,消費者在處理期限內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訴的;三是本單位已經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消費者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訴的。
不過,保險消費者在處理期限內再次提出同一投訴,但有新的事實和理由需要查證的,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可以合併處理,處理期限自收到新的投訴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用工30日內必須上“五險”
現實中,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足額給員工繳納社保費,不給“臨時工”上社會保險,員工對自己的社保費每月繳納多少不知情的現象屢見不鮮。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一直是職工權益保護的重災區。對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台《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下稱規定)自11月1日起施行,嚴格規定用人單位繳納社保費的義務。
社會保險費,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五險”。規定具體內容包括:
(一)單位用工首月內應給員工上“五險”
員工上班第一個月起,用人單位需按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二)社保機構可從欠費單位賬戶直接扣款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費未按照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63條第2款的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保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後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
(三)繳費明細情況應告知本人
按照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公佈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此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社會公佈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關於加強移動智能終端進網管理的通知》 依法治理手機預裝“垃圾”軟件
手機進入智能時代,用戶享受到智能機帶來的豐富便捷功能,也同時面臨“軟件吸費”、“流量陷阱”、“騷擾廣告”等技術隱憂。為了維護用戶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保障網絡與信息安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佈了《關於加強移動智能終端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自11月1日起施行,對移動智能終端安全能力和預置應用軟件進行細緻規制。
所謂移動智能終端,是指接入公眾移動通信網絡、具有操作系統、可由用戶自行安裝應用軟件的移動通信終端產品,包含我們日常使用的智能手機、平板電腦、電子書閱讀器等。通知具體內容包括:
(一)企業需對預裝軟件進行說明通知明確規定,移動通信終端生產企業在申請入網許可時,要對預裝應用軟件及提供者進行說明,而且生產企業不得在移動終端中預置含有惡意代碼和未經用戶同意擅自收集和修改用戶個人信息的軟件,也不得預置未經用戶同意擅自調動終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耗費、費用損失和信息泄露的軟件。
(二)五類軟件不得預裝
生產企業不得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以下性質的應用軟件:一是未向用戶明示並經用戶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戶個人信息的;二是未向用戶明示並經用戶同意,擅自調用終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消耗、費用損失、信息泄露等不良後果的;三是影響移動智能終端正常功能或通信網絡安全運行的;四是含有電信條例禁止發佈、傳播的信息內容的;五是其他侵害用戶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以及危害網絡與信息安全的。 (原標題:今日起兩部新法實施 老百姓入保險更安心)
- Feb 14 Fri 2014 23:42
今日起兩部新法實施 老百姓入保險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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