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6月6日訊 記者郄建榮 國土資源部今天公開發佈《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表示,除軍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外,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中的經營性用地,實行有償使用。
  對於規定提出的國家機關辦公用地等實行有償使用,國土資源部表示,該部將發佈具體實施辦法。
  規定強調國家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確定建設用地的規模、佈局、結構和時序安排。同時要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規劃、計劃、用地標準、市場引導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設用地規模,適度增加集約用地程度高、發展潛力大的地區和中小城市、縣城建設用地供給,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規定根據實踐中探索出的成功經驗,提出城鄉土地利用應體現佈局優化的原則,引導工業向開發區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住宅向社區集中,推動農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鎮集聚,產業向功能區集中,耕地向適度規模經營集中。同時禁止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之外設立各類城市新區、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同時,城市建設用地應因地制宜採取組團式、串聯式、衛星城式佈局,避免占用優質耕地。
  規定說,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用地標準控制制度,具體由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指標、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房地產開發用地宗地規模和容積率等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其中,建設項目用地審查、供應和使用,應符合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和供地政策。
  針對實踐中創造的工業用地新方式,規定明確,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先出租後出讓、在法定最高年期內實行縮短出讓年期等方式出讓土地。禁止以土地換項目、先徵後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
  規定要求,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對建設用地批准和供應後開發情況實行全程監管,並定期在門戶網站上公佈相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節約集約用地情況進行監督,依據法律法規對浪費土地的行為和責任主體予以處理並公開通報。
  該規定將自今年9月1日起實施。
  (原標題:國家機關辦公用地將有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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